初級社會工作者綜合能力重點:社會救助政策法規


9.4.2社會救助政策法規
9.4.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對象 城市低保對象具體包括: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③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2)低保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程序
①申請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②審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③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發放實物。
9.4.2.2醫療救助政策法規
(1)救助對象
①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 《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城市丟療救助的對象主要有兩類: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鹼人員;b.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②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 《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主要有兩類:a.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b.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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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形式
①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 《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是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對于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②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 《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是:
a.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b.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c.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法規
①救助對象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對象,是指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具體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規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②救助形式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城市,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③救助內容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救助站主要提供以下救助服務:a.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b.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c.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d.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e.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f.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g.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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