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綜合能力考前必看43


9.4我國特定領域的社會政策法規
9.4.1婚姻家庭政策法規
為了規范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我國于2001年頒布實施了經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系做出了規定。
9.4.1.1結婚的規定
(1)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①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2)結婚禁止的條件包括: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9.4.1.2家庭關系的規定
(1)夫妻關系
①夫妻的人身關系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a.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b.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c.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②夫妻財產關系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在總體上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a.在法定財產制中是共同財產制與個人特有財產制相結合。法定財產制在夫妻沒有對財產做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適用。
b.約定財產制是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做出的約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適用。
③夫妻相互扶養的權利與義務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如下相互權利與義務:a.相互尊重;b.相互忠誠,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c.互相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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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親子關系 包括: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祖孫、兄弟姐妹關系 《婚姻法》規定:
a.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祖孫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b.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有扶養義務;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9.4.1.3離婚的規定
(1)離婚的方式
①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②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3)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①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②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用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③離婚后子女的探視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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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離婚后夫妻財產的處理
①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③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④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⑤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4.1.4救助措施的規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②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對被遺棄的家庭成員的救助
①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②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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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社會救助政策法規
9.4.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對象 城市低保對象具體包括: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③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2)低保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程序
①申請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②審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③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發放實物。
9.4.2.2醫療救助政策法規
(1)救助對象
①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 《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城市丟療救助的對象主要有兩類: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鹼人員;b.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②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 《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主要有兩類:a.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b.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2)救助形式
①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 《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是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對于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②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 《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是:
a.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b.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c.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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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法規
①救助對象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對象,是指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具體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規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②救助形式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城市,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③救助內容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救助站主要提供以下救助服務:a.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b.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c.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d.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e.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f.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g.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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