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規政策考前必看:歷史問題


1.烈士的認定
(3)對歷史問題的處理
1)《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布以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因對敵作戰或對敵斗爭犧牲的人員,如果符合該條例第三條(一)至(四)項條件,因故未批準為革命烈士的,可由其家屬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補辦追認革命烈士手續
2)在對越自衛還擊戰、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和抗美援朝戰爭期間失蹤的軍人、參戰民兵民工,新中國成立以前失蹤的軍人和因參加對敵作戰、對敵斗爭失蹤的地方工作人員,凡未發現其投敵、叛變、被俘、自殺、判刑的,都按對敵作戰犧牲處理。沒有追認為革命烈士的,經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以追認為革命烈士
3)對抗日戰爭中陣亡的******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發布之日起,不再為他們辦理追認革命烈士的手續。過去已經辦理的,不再變動
烈士批準機關
(1)對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2)屬于法規明確列舉情形以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現役軍人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報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其他人員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查,如認為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再轉報民政部批準
(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邊防、消防、警衛系統因隸屬于公安部直接管理,其武裝警察同時又屬于現役軍人,犧牲后符合批準烈士條件的,根據《民政部、公安部關于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和警衛系統撫恤優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屬于因戰犧牲的,由支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犧牲的,應當由公安部政治部審批,而不是由武警總部政治部審批
《烈士證明書》的發放
經批準為烈士的,由民政部向烈士家屬頒發《烈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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