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規政策考前必看:信訪事項的督辦


信訪事項的督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的情形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的事項
(1)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2)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3)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信訪的法律責任
《信訪條例》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2)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4)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2)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3)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2)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反《信訪條例》的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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