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法規與政策》輔導:勞動就業(一)


2013年中級《法規與政策》輔導:勞動就業(一)
第一節 促進就業的法規與政策
一、促進就業的原則及政策支持
(一)原則:1、國家促進就業;2、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3、照顧特殊和困難群體就業;4、禁止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
(二)政策支持:1、產業政策;2、財政政策;3、失業保險制度;4、優惠政策;5、金融政策;6、統籌兼顧;7、就業服務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援助
(一)就業服務和管理:1、公共就業服務;2、職業中介機構;3、失業預警制度;4、勞動力調查、登記制度
(二)就業援助
1、對象(就業困難人員);2、措施(6條)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規定
2008年《勞動合同法》界定了勞動法律關系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原則:
(1)平等自愿
(2)協商一致
(3)合法公平
(4)誠實信用
2、合同種類和內容
種類:(1)固定期限合同;(2)無固定期限合同(三種情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
內容:法定(必備)條款――《勞動法》7條、《勞動合同法》9條;約定條款
第二節重點
3、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以下列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其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
三種處理方式:1)撤銷合同;2)修改合同;3)賠償損失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履行
原則:1)實行履行;2)全面履行;3)合作履行
規定:(1)支付勞動報酬;(2)執行勞動定額標準;3)勞動者拒絕作業;4)變更的影響;5)單位合并分立情況
(二)變更
與訂立一樣,要求書面形式,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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