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輔導:優撫安置(1)


2013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輔導:優撫安置(1)
第一節 革命烈士褒揚法規與政策
國務院1980年發布實施《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改變了以往將烈士的范圍僅限于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批準的范圍擴大到全體人民。
一、烈士認定
(一)批準情形
1、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革命烈士:1)對敵作戰吸收或負傷后因傷死亡;2)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3)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在戰區守護重點目標犧牲;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
2、根據《革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1)對敵作戰死亡,或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2)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犯罪分子殺害,或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被折磨致死;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4)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5)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對待。
3、對歷史問題的處理
(二)烈士批準機關
(1)因戰犧牲:現役軍人――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構;其他人員――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2)因公犧牲:現役軍人――軍級以上;其他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3)其他情節突出的:軍人――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報請總政治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查,轉報民政部批
(4)武警:按《民政部、公安部關于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和警衛系統撫恤優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戰犧牲――支隊(團)以上政治機關;非因戰犧牲――公安部政治部(非武警總部政治部)
(三)烈士證明書的發放:批準機關填發《烈士通知書》寄給家屬居住地縣、市、市轄區政府填寫《烈士證明書》,代民政部發給烈士家屬
二、烈士撫恤和優待
烈士家屬的撫恤:由所在地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按照作戰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即革命烈士撫恤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1)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2)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其商定發給誰;商定不通,由政府發――《烈士證明書》發給父母,撫恤金各半數給父母和配偶。(4)無父母配偶的順序,一是子女,二是共同生活未滿16歲的弟妹,三是撫養其長大的其他親屬;無者不發。
三、烈士褒揚
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是為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等建筑設施。1995年民政部頒布《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規定:
1)納入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2)土地和其他建設
3)遷移
4)破壞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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