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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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或注銷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批準成立或撤銷單位時,應知會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通知限期(不超過30天)參加仍不參加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條例所稱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獲準緩繳而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應向欠繳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限定欠繳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地方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或個人以非法手段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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