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解讀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正式印發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7 1號),標志著社會工作者在我國被納入了專業技術人員行列進行管理,這是我國社會工作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如何認識、理解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并在實際工作中貫徹這個制度,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為什么要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
在我國實際生活中,一直有社會工作,也一直有干社會工作的人。為什么現在要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呢?在2006年7月3 1日民政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民政部李立國副部長已經從宏觀上進行了詳細的論述。這里筆者只想從具體層面進行說明。
(一)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是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滿足服務對象日益增長的服務的需要。大家知道,目前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1000美元,已經進入“黃金發展期”,但同時也是“矛盾突凸期”。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對外開放,各種利益沖突、各種生活需要越來越多,如何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解決矛盾,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求,是我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的重要任務。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讓從事社會服務的工作人員通過培訓和參加水平考試,掌握不同服務對象的心理,學習專業的服務理念、服務知識和服務技術,更好地為服務對象服務。
(二)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是實際社會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需要。因為我國涉及社會服務的部門比較多,主要有民政、衛生、教育、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工、青、婦、殘聯、老齡等組織,各自都舉辦了大量社會服務機構,加之近年來出現的許多民辦社會服務機構,不論國有還是民辦社會服務機構,都有相當數量的實際社會工作者。以民政部門為例,多年來,各級民政部門舉辦了大量老年人社會福利院、殘疾人社會福利院、兒童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收養服務機構、社區服務中心、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軍休所等社會服務機構,到2005年底,這類機構達9.5萬多家,從業人員40多萬,其中有不少是實際社會工作者。但是,多年來,實際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其專業價值既沒有被本人承認,更沒有被社會承認,當然也就沒有專業地位和相應的經濟待遇。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就是要通過考試的形式,給這些實際從事社會工作的人以專業地位,解決他們的專業歸屬和職業發展問題。
(三)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是適應我國社會工作教育發展,解決社會工作專業大學畢業生就業的需要。目前我國已有200多所大學設立了社會工作專業,每年畢業大學生近萬人,但是由于社會工作在我國還不是一門專門的職業,還沒有建立其專業的“門檻"和專職崗位,所以即使是社工專業大學生到社會服務機構,也無法把他們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使用,更何況由于社會工作不是一門專業技術,從事社會工作的人職業地位和經濟待遇都很低,所以實際上也很少有專業大學生到社會服務機構就職。而在社會工作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社會工作已經是一個很規范和被社會認可的專門職業,從事社會工作的人非常多,如美國專職從事社會工作的人(必須是社會工作專業大學畢業生和通過職業資格考試)競有65萬之多,合每千人口2.3個專職社工,如果照此比例設置崗位安排社工,我國就需要200多萬社工專業大學畢業生,而目前社工專業畢業生每年只有近萬人。由此可見,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并在此基礎上開發專職社工崗位有多重要。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暫行規定》共分5章、27條,主要從適用范圍、職業水平級別、考試組織實施、義務和職業能力、登記管理、繼續教育、職責分工等方面對我國社會T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進行丫規定。《實施辦法》共1 l條,主要從考試組織實施機構、考試科目、考試報名程序、考試時間地點、考前培訓、考試考務紀律等方面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作了進一步規定。
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界定了我國社會工作實務范圍,首次從國家制度層面把社會工作者納入了專業技術人員范疇進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復、優撫安置、醫療衛生、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治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這里就初步指明了我國社會工作的主要領域,而“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實質含義是指秉持“助人自助”的職業理念,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機構和社區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幫助其舒緩、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的專業人員,即專業社工。《暫行規定》第五條“通過職業水平評價,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這表明國家承認其專業技術水平。《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這表明取得職業水平評價證書的人員有了競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實際上通過考試取得證書的人員,相當于有了專業技術資格,這符合我國人事部門提倡的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聘分開”的原則,通過考試取得職業水平資格證書,是競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前提,而競聘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崗位,自然就凸現了職業地位和經濟待遇。
(二)明確了職業水平的級別和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途徑。《暫行規定》第四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級別。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第十三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這三條明確規定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像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一樣分為初、中、高三個級別,同時明確了初級和中級資格證書是考試取得,并在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報名考試的條件。這清楚地表明,我國內地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不像職稱一樣是評出來的,也不像中國香港一樣是社工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生只要順利畢業申請注冊就授予資格的,而是考出來的。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人事部門規定職業資格、職業水平證書全部要通過考試取得;二是大量實際社會工作者不是社工專業畢業生,不能靠專業文憑授予;三是社會工作是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即使專業畢業生也不一定就有實踐經驗和能力,需要考試衡量其職業水平。
(三)突出了社會工作者以“能力為本”的思想。社會工作是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在發達國家已有上百年歷史,具有很強的解決社會問題和矛盾的能力,被譽為“社會工程師”和“社會醫生”。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已經由經濟、政治、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展為包括社會建設在內的“四位一體”,這不僅是發展思路的改變,更意味著需要有大量的專業的職業化的社會建設者,社會工作者就是專業的職業化社會建設者,就是要通過社會工作者這支專業技術隊伍,實施社會政策、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所以,社會工作者必須有過硬的能力,不辜負“社會工程師”和“社會醫生”這個稱號。為了突出“能力為本”,《暫行規定》第一條從目的上進行了明確,即“為規范社會工作者專業行為,提高社會工作者專業能力,加強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五條取得證書者,“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十條、十一條報名資格對中專、非社工專業的大學生、實際工作者開放。第三章“義務和職業能力”更是用一章寫了助理社工師、社工師應該具備的職業能力。同時,在考試科目的設置上,也突出了能力要求,《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社會工作實務》(初、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都不是純理論的東西,而是和我國社會發展實際密切相關的內容。
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如何實施
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關于下一步工作思路,民政部已經明確,就是“抓住一個目標,搞好兩個配套,協調三方面關系,采取四項措施。”
“抓住一個目標”就是抓緊時間在全國推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
“搞好兩個配套”,即抓緊開發社會工作崗位,全面啟動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培訓。
“協調三方面關系”,即協調好民政部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協調好上下政策雕關系,協調好政府與相關民間組織的關系。
“采取四項措施",即第一,廣泛宣傳;第二,組建機構;第三,組織考試;第四推動立法。
根據部領導的整體部署,我們理解目前最主要的是在學習宣傳《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基礎上,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目前我們正在進行的主要有以下三項工作: (一)已組建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老師委員會,盡快啟動社會工作者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庫和培訓教材建設工作,爭取在2007年下半年實施首批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
(二)聯系人事部有關單位,組建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明確工作職責和業務分工,制定有關考試實施辦法和細則,對地方2007年組織考試進行指導。
(三)組織開展社會工作者專職崗位需求調查和崗位設置工作。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專業教育、從業崗位三位一體,共同構成了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框架。因此,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建立后,最關鍵的工作就是要盡快明確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內社會工作崗位的設置原則、崗位級別、工作標準和職責要求,搞好社會工作崗位開發。在民政系統內,則要聯合有關業務司局做好社會福利服務領域、臨時性社會救助服務領域、優撫服務領域、安置服務領域、社區服務領域、低保服務領域、慈善捐助領域、減災救災服務領域、公益性民間組織服務領域等領域的專職社會工作崗位設置的調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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