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辦法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布《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辦法》,介紹了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申報范圍、評審條件、評審程序等,參加評審的考生要認真閱讀。

《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辦法》正文如下:
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
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服務上海建設“五個中心”和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中的專業作用,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高質量發展,提高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整體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社會工作者的品德、能力和業績,建立健全社會工作人才選拔與激勵機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印發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和《上海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三條 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負責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高評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相關處室,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機構承擔。
第三章 申報范圍
第四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后,在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從事社會服務或社會治理相關工作,并通過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且成績在有效期內的在職人員。當年度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受理申報(按規定已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申報時需提供延長退休審批表)。
本市事業單位在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內,實行缺額推薦。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堅定正確政治立場,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秉承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
(二)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后,達到規定的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要求。
第六條 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后,從事與社會工作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七條 從業經歷條件
申報人員近5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二)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第八條 業績和貢獻條件
申報人員近5年來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部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部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草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
(四)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或在省(市)級及以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及以上文章,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第九條 職業能力條件
申報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包括: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解決復雜疑難專業問題;
(二)能夠發揮專業骨干作用,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社會服務方案或項目,提升服務管理水平;
(三)能夠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督導,幫助其解決專業難題,提高職業能力;
(四)能夠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創新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針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解決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五)能夠發揮專業優勢,主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實踐、鄉村振興等國家重大戰略;
(六)能夠參與公益和志愿服務項目,積極參與應急救援、災后重建等重大和突發事件,發揮專業引領示范作用。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單位(或社會組織)審核推薦。單位(或社會組織)根據申報要求,對符合條件擬申報的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切實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并將申報材料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用人單位為申報人員出具同意其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資格審核。申報人員根據當年評審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高評委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及單位推薦意見。高評委辦公室對申報人員資格和材料進行審核,并向通過審核的人員反饋受理號。
第十二條 面試答辯。高評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面試答辯,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學術水平、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進行考察。
第十三條 評審。評審工作一般每年進行一次。高評委按照評審條件,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議和表決。
第十四條 公示和頒證。評審結果由高評委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當年度評審未通過,次年度無突出業績和重大貢獻的,次年申報不予受理。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工作。市民政局負責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高評委應認真執行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確保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對評審工作出現的違紀情況,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人員,有違反評價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31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考試違紀違規的計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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