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廳: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山西省民政廳近日發布公告,題為《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對本省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且在中國社會工作網注冊并在我省完成登記的人員繼續教育作了規定要求。

山西《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正文如下:
晉民規發〔2023〕1號
各市民政局: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民政廳
2023年1月16日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和加強我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工作,根據民政部《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民發〔2009〕123號)規定和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2015年第25號令),結合我省社會工作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者,是指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且在中國社會工作網注冊并在我省完成登記的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三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社會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更新補充知識,提升專業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務質量,逐步建設一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
第四條 山西省民政廳負責全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示范培訓;
(三)指導各市、縣(市、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工作;
(四)負責全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的備案和規范管理;
(五)指導、監督、檢查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組織實施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鼓勵社會工作者參加繼續教育,并在時間、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七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內容要適應崗位需要,以提高社會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主,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科學性。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價值觀和倫理;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社會工作實務;
(四)相關理論知識。
第八條 社會工作者可以自愿選擇參加以下形式的繼續教育:
(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社會工作培訓、講座、研討、學術報告等活動;
(二)由山西省民政廳備案并予以公布的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所組織的繼續教育;
(三)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四)山西省民政廳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 凡在我省完成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在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72小時;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在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90小時。再登記時必須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第十一條 社會工作者在申請社會工作者再登記時須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真實有效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學時認定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核。
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者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計算方法:
(一)參加社會工作培訓、講座、研討、學術報告等活動,憑培訓合格證明、邀請函、通知及其他能夠反映實際參加活動的材料,按實際參加時間計算繼續教育學時;
(二)參加社會工作專業學歷教育,取得學歷或者學位的,一次性記90小時;未取得學歷或者學位的,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按考試合格的專業課程實際授課時間計算;
(三)參加山西省民政廳認可的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時間,由山西省民政廳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開辦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或者開展社會工作職業培訓3年以上;
(二)具有承擔培訓工作所需的專業師資隊伍,其中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豐富的教師應占1/3以上,同時有不少于2名在我省注冊的高級社會工作師;
(三)具備承擔培訓工作所需的教學場所、教學設施、遠程教學設備等;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社會教育機構申請備案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組織管理制度,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或職業培訓的報告或記錄;
(三)擬開展的繼續教育課程說明;
(四)師資隊伍情況,包含但不限于師資基本情況、實務經驗情況、專業資質情況等;
(五)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等。
第十四條 山西省民政廳每年對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開展的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要求,合理設置培訓內容,有效改進培訓方式,提高繼續教育培訓質量。每年年底前,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當編制完成下一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并報山西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為每名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內容包括人員名冊、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材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省民政廳責令暫停教學活動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備案: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出具虛假繼續教育學時證明的;
(三)以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四)非正常工作需要,泄露社會工作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者偽造、變造學時證明或使用虛假學時證明申請再登記的,一經查實,取消再登記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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