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工專業人才將在留守兒童保護工作中發揮作用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云南社工專業人才將在留守兒童保護工作中發揮作用”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相關考試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云南社工專業人才將在留守兒童保護工作中發揮作用的具體內容如下:
最新資訊:2018年社會工作者考試考情分析匯總
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作用的指導原則一是引導家庭盡責。立足完善家庭功能、促進家庭融合、推動家庭盡責,引導和督促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履行撫養監護主體責任,弘揚倡導良好家風家教,形成有利于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二是充實基層力量。在基層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基層組織的支持下,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深入鄉鎮(街道)和農村社區,充實基層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力量,協助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從各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要和社會工作發展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域差異,因地制宜確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范圍、程度和方式,確保其有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四是強化專業作用。培育發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和服務機構,推廣應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經驗模式,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專業優勢,提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成效。
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做好預防、救助保護工作。協助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家庭隨訪,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撫養、監護照料、入學就學、身心健康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及時發現報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受虐行為,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對無人監護或遭受監護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和臨時監護照料工作。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鏈接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資源,引導公益慈善力量、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質幫助和關愛服務。
(二)配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協助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法制宣傳和家庭暴力預防教育,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引導其正確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配合調解農村留守兒童家庭矛盾,促進建立和諧家庭關系,為隔代照顧家庭提供代際溝通、關系調適和能力建設服務。引導外出務工家長關心留守兒童,增進家庭親情關愛,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
(三)積極開展社會關愛服務。協助中小學校和農村社區做好安全教育,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增強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提供心理援助、成長陪伴和危機干預服務,疏導心理壓力和負面情緒,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心理、人格健康發展。提供社會融入服務,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社會交往和社會適應能力。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不良行為臨界預防,對有不良行為的留守兒童實施早期介入和行為干預,幫助其糾正偏差行為。
(四)發揮學校、兒童之家等社區兒童保護與服務平臺作用。充分發揮社區、社工、社會組織“三社聯動”作用,以社區、學校為平臺、社工為支撐、社會組織為載體,充分盤活城鄉社區兒童之家、婦女之家、學校、社區閑置校舍等場地資源和政府政策資源,透過社工+志愿者聯動,充分挖掘社區熱心骨干和培育社區社會組織成為兒童保護工作的當地力量,構建以社區為本的關愛保護體系。
三、加大農村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使用力度
(一)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各州(市)、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大培訓培養力度,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兒童關愛保護納入每年培訓計劃。相關事業單位、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街道社區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申報“三區”社會工作人才支持計劃、部級、省級福彩公益金項目,以對口支援、實習實訓、提供培訓督導等方式積極參與農村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將鄉鎮(街道)民政助理員、村“兩委”成員、家庭關系調解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未成年人保護專干、基層青少年事務工作者、基層團干部、基層婦女干部等納入相關部門社會工作培訓范圍、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進一步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和社會工作學歷學位教育,提升專業能力。各級民政部門要選拔和培養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的農村本地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壯大農村基層社會工作力量。支持和鼓勵大專院校畢業生尤其是社工專業畢業生返鄉公益創業,通過加入當地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或創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方式,扎根農村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開展留守兒童服務。
(二)積極培育孵化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各州(市)、縣(市、區)社會組織或社會工作孵化基地為依托,加快培育孵化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及鄉村社區治理與發展工作為重點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支持已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工作重點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積極支持其他機構開展相關工作,鼓勵正在從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通過免費提供場所、開展項目合作等方式孵化或轉化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扶持一批農村留守兒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切實延伸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臂力。
(三)推進鄉鎮社會工作服務站點建設。縣級民政部門要指導鄉鎮(街道)將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作為充實基層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力量的重要手段,聯合各相關部門推動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鄉鎮依托民政事務辦公室、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婦女之家、兒童之家、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現有綜合服務設施設立社會工作站(室)。通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等方式,在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采取定點服務、巡回服務等方式為鄉鎮(街道)轄區內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服務。
(四)加強相關單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備使用。各級民政部門要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優先招聘和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特別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中,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明確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各級教育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組織要鼓勵中小學校、青少年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服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四、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社會工作服務機制
(一)建立健全服務需求發現與報告機制。支持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專業社會工作者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自治組織及相關部門參與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調查、定期訪視、風險評估和需求分析等工作,動態掌握其身心狀況和服務需求。指導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報告處于無人監護、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無人贍養或贍養不力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獨居、高齡老人信息,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為協助有關部門介入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提供科學依據。依法追究未履行強制報告責任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健全服務承接與轉介機制。逐步構建起以農村社區為基礎、以專業社會工作者為支撐、以農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載體的農村“三社聯動”服務格局。建立健全專業服務轉介機制,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或專業社會工作者對相關組織和工作人員轉介過來的農村留守兒童,要積極做好銜接并提供服務;同時在服務開展過程中對農村留守兒童存在的其他服務需求,要主動轉介給相關服務機構或相關人員,使農村留守兒童的多元化服務需求得到及時有效回應。
(三)建立健全服務評估與督導機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績效評估,科學制定績效評估指標,吸納政府部門、服務對象、專業機構參與評估團隊,從行政監管、服務成效、項目管理、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客觀評價并持續改進。鼓勵引導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專業督導機制,不斷提升農村留守兒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能力與水平。
五、實施農村留守兒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計劃
(一)繼續實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計劃。每年向農村地區至少選派100名專業社會工作者,以農村留守兒童為重點,開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二)組織實施農村留守兒童社會關愛行動計劃。每年從中央彩票公益金、省級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資金,支持實施一批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從點到面的逐步覆蓋全省困難留守兒童集中地區,為他們提供專業化的社會關愛服務,完善社會支持保護體系。
(三)組織實施好“牽手計劃”。加強與“牽手伙伴”上海市民政部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溝通與交流,組織實施好“牽手計劃”,通過人才支持、項目支持、專業督導、培訓支持等方式,學習和引進上海專業社會工作優勢,帶動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社會工作的發展。(環球網校提供社工行業動態)
六、加強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作用的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加強協調聯動,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工作實效。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加快發展農村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將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納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制度安排,作為加強和充實基層民政工作力量的重要舉措。教育部門要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發揮作用,為在校留守兒童提供相關社會工作服務。財政部門要加大農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留守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支持力度。共青團組織要加強農村地區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使用,支持開展相關社會工作服務。婦聯組織要在農村基層婦聯組織和相關單位中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支持開展相關社會工作服務。
(二)強化保障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推動將由政府提供且適宜社會承擔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5)62號)、《云南省民政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民〔2017〕15號)要求,統籌使用相關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協助開展信息收集、監護情況調查評估、心理社會支持、救助幫扶、成長輔導等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州(市)、各部門要及時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介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廣泛宣傳先進典型和成熟做法,提高社會認知、擴大社會共識,影響帶動更多地方和單位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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