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相關考試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的具體內容如下:
作為全國社工機構和社工人才最多的城市,廣州將制定全國首個關于社會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近日,《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提請一審。本埠媒體了解到,根據這一草案,沒有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向市民政部門申請從業備案。同時,草案明令禁止了社工機構及社工的多種違規行為。(環球網校提供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
把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法制框架內審視,在社會工作立法方面首吃螃蟹,廣州的做法值得點贊。從草案來看,一些條款取得壓倒性支持沒有異議,如“不能強迫服務對象接受捐贈、援助”,一些條款除了原則性的規定外,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的具體說明,以提高操作性,比如“未經服務對象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強行提供服務或者隨意更換提供服務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怎樣才算同意,標準的流程是什么?這些可能都需要進一步厘清。至于“社工機構不能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算得上是政治正確,不過,恐怕未必人人都能讀懂悟透這一點。
提到社工機構等為代表的社會組織,相信大多數人會和我一樣,在腦海里閃過幾行字:社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必須以公共利益和民眾福祉為重。基于這種認識,一旦社會組織談“賺錢”,就幾乎注定要與可恥掛上等號。其實,這其中不無誤解和偏差。社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不假,但這并不代表社會組織就不能有一顆“盈利的心”。
客觀來看,禁止社工機構營利有其合理性,目的就在于防止一部分居心不良人員掛慈善公益的“羊頭”,賣商業賺錢的“狗肉”。但與此同時,也必須認識到社工機構不能羞于談錢。說得通俗一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倘若手中無米,袋里沒錢,又怎么可能持續穩定地向外部輸出公益服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公益也好,福利也罷,必須都附著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之上。
當然,鼓勵社工機構“向錢看”并非就是否定“向前看”,恰恰相反,這是為了更好地“向前看”。事實上,社工機構是非營利性組織不假,但非營利性不代表社工機構不能實現盈利。說到底,營利是有動機的,借用一句潮一點的話語,就是很“雞賊”。而盈利呢,則只是一種事實陳述,它只代表收入大于支出,財務上有結余。否則的話,收不抵支,難道要人人餓著肚皮投身公益?
由此可見,社工機構在保持一顆善心的同時,完全可以同時有一顆“盈利的心”。有了這顆心,就會提醒社工機構要開源和節流并舉,時刻注意做大公益蛋糕,削減不必要的成本和開支。當然,如果單向度理解成節流那就很不好了。在該有的資源投放上,如果半天都蹦不出一個鋼镚來,那就等著關張大吉吧。一個不懂分享與投入的組織,又怎可能有發展和收獲呢?
事實上,上述理解還只是“盈利的心”的常規解讀,超常規的解讀便是應該允許社會組織賺錢。事實上,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7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8條亦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見,法律為社會組織賺錢預留了制度“梯子”。
眾所周知,社會組織包括三類,社會團體、基金會以及社會服務機構。顯然,上述增值條款針對的是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而社工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沒有被法律所允許。但不管如何,社工機構雖然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而恰到好處的盈利水平,無疑有助于公益事業的深入與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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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相關考試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的具體內容如下:
作為全國社工機構和社工人才最多的城市,廣州將制定全國首個關于社會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近日,《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提請一審。本埠媒體了解到,根據這一草案,沒有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向市民政部門申請從業備案。同時,草案明令禁止了社工機構及社工的多種違規行為。(環球網校提供社會工作者機構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如何理解)
把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法制框架內審視,在社會工作立法方面首吃螃蟹,廣州的做法值得點贊。從草案來看,一些條款取得壓倒性支持沒有異議,如“不能強迫服務對象接受捐贈、援助”,一些條款除了原則性的規定外,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的具體說明,以提高操作性,比如“未經服務對象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強行提供服務或者隨意更換提供服務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怎樣才算同意,標準的流程是什么?這些可能都需要進一步厘清。至于“社工機構不能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算得上是政治正確,不過,恐怕未必人人都能讀懂悟透這一點。
提到社工機構等為代表的社會組織,相信大多數人會和我一樣,在腦海里閃過幾行字:社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必須以公共利益和民眾福祉為重。基于這種認識,一旦社會組織談“賺錢”,就幾乎注定要與可恥掛上等號。其實,這其中不無誤解和偏差。社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不假,但這并不代表社會組織就不能有一顆“盈利的心”。
客觀來看,禁止社工機構營利有其合理性,目的就在于防止一部分居心不良人員掛慈善公益的“羊頭”,賣商業賺錢的“狗肉”。但與此同時,也必須認識到社工機構不能羞于談錢。說得通俗一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倘若手中無米,袋里沒錢,又怎么可能持續穩定地向外部輸出公益服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公益也好,福利也罷,必須都附著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之上。
當然,鼓勵社工機構“向錢看”并非就是否定“向前看”,恰恰相反,這是為了更好地“向前看”。事實上,社工機構是非營利性組織不假,但非營利性不代表社工機構不能實現盈利。說到底,營利是有動機的,借用一句潮一點的話語,就是很“雞賊”。而盈利呢,則只是一種事實陳述,它只代表收入大于支出,財務上有結余。否則的話,收不抵支,難道要人人餓著肚皮投身公益?
由此可見,社工機構在保持一顆善心的同時,完全可以同時有一顆“盈利的心”。有了這顆心,就會提醒社工機構要開源和節流并舉,時刻注意做大公益蛋糕,削減不必要的成本和開支。當然,如果單向度理解成節流那就很不好了。在該有的資源投放上,如果半天都蹦不出一個鋼镚來,那就等著關張大吉吧。一個不懂分享與投入的組織,又怎可能有發展和收獲呢?
事實上,上述理解還只是“盈利的心”的常規解讀,超常規的解讀便是應該允許社會組織賺錢。事實上,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7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8條亦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見,法律為社會組織賺錢預留了制度“梯子”。
眾所周知,社會組織包括三類,社會團體、基金會以及社會服務機構。顯然,上述增值條款針對的是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而社工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沒有被法律所允許。但不管如何,社工機構雖然不能營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而恰到好處的盈利水平,無疑有助于公益事業的深入與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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