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社會組織黨建 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加強社會組織黨建 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加強社會組織黨建 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的具體內容如下:
社會組織黨建是加強黨的組織擴張與組織覆蓋的重要內容,是執政黨現代化乃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早在1998年和2000年,中組部與民政部就聯合發布了《關于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對社會團體建立黨組織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意見(試行)》文件,明確指出黨組織要在社會組織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然而,社會組織如何開展黨建?既缺乏現成經驗,又沒有簡單解,公益慈善學園本期主題邀約了老師學者和一些實務者共同探討這一話題。
——本期主持人,李健
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
中央民族大學基金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穩步推進,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實現社會組織快速健康發展被提上了實質議程。無論在中央還是地方出臺的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文件中,都可以看出國家在促進社會組織發展方面“所投入真實的熱情和努力”。作為中國特色的政治部門,中國共產黨處于政治體系的最核心位置,其與政治權力緊密關聯,在促進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一直以來,黨對社會組織的制度供給被認為是通過政策服務的形式實現的。這些政策既體現為中共中央和各級黨委的正式文件、指示、通知、公告、規定、辦法、意見、條例、準則、決定等, 也體現為非正式的黨的各級領導人的批示、指示、講話、文章等。實際上,黨對社會組織發展的影響是多面向的,除了間接的政策工具之外,其直接領導和推動的黨建所發揮的作用同樣不能忽視。
在某種程度上,社會組織黨建可視為黨的政策服務的進一步深化,即從組織動員到組織建構,自上而下到雙向互動的轉型。對這些變化的探究或許能夠豐富對不斷演進的政黨與社會組織關系的理解,弄清在空前多樣和復雜的制度條件下,國家關于社會組織發展策略的內在理性。
在理解政黨向社會組織“入場”問題上,學界沿用較多的是法團主義與公民社會等傳統分析范式,社會組織黨建被認為是黨加強社會控制的手段,社會組織對黨建工作普遍采取消極抵制的態度。
然而,我們在實踐中卻觀察到一個與之相悖的現象:很多社會組織會主動開展黨建活動,并且黨建做的越好的社會組織,通常發展的越好。對此,我國學者嘗試發展出本土化的理論解釋,比較經典的是康曉光和韓恒的“行政吸納社會”理論和唐文玉的“行政服務社會”理論。
前者的核心動力機制是“控制”和“替代”,認為黨和政府也會支持社會組織發展,但基本動機從功能上替代被統治者的自治訴求,從而達到通過替代實現控制的目的。
后者的核心動力機制是“支持”與“配合”。“支持”是指黨和政府培育和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為其提供場地、資金等方面的資源;“配合”是作為“支持”的交換,社會組織需要配合黨和政府的工作,響應黨和政府的組織、號召與政策執行。可見,國內研究已經關注到黨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事實,但黨建對社會組織而言究竟是“控制之手”還是“援助之手”?既有研究為我們呈現出模糊的結論。
我們認為,黨建對于社會組織所產生的差異化影響取決于黨建的策略與方法,如果處理得好,黨建就可以與社會組織發展相得益彰;處理的不好,就可能會增加黨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張力。目前一些地方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轄區內社會組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社會組織黨建全覆蓋,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也與黨的社會化初衷也是背道而馳的;另一些地方采取登記承諾、評估考核掛鉤等形式倒逼社會企業開展黨建,這些策略雖然在實施中容易見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容易使黨建陷入空轉化的境地。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調研的基礎上,我們了解到地方層面有關黨社真實互動的實踐經驗,發現黨通過制度供給的“柔性嵌入”方式有序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建的效果往往較好,實現了黨建活動落地與社會組織發展相得益彰。進一步地,我們將其總結為以下五點經驗,相信對這些做法的采納,能夠順利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開展。
一、社會組織黨建要結合社會組織的實際情況
作為“兩新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組織可以向較早開展黨建工作的非公有制企業學習寶貴經驗,但社會組織與非公有制企業還存在著根本的區別。比如企業黨建面對的主要是內部成員,而社會組織黨建活動還包括了廣泛的服務對象;企業以利潤為中心,黨建活動的開展與企業經營績效關聯度較低,而社會組織以服務為中心,黨建活動的開展與組織的使命具有很高的契合性。從這些意義上說,社會組織黨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結合社會組織的實際情況開展。舉例來說,學習共產黨黨章黨規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誠然,《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是作為一名合格黨員的基本要求。但當前的黨章黨規中有許多內容面向擁有公權力的黨員,比如黨員要不謀私利、廉潔從政、自覺抵制腐敗等等。對于社會組織,尤其是草根社會組織中的黨員而言,在學習時黨章黨規容易缺乏代入感。這要求地方黨組織在指導社會組織進行黨的理論、黨章、黨規學習時,要適當加以梳理和解讀,結合社會組織的實際情況開展學習,使社會組織黨員真正學有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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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組織黨建要采取分類指導、有序推進
面對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差異明顯的社會組織特點,黨建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應分步驟有序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提到社會組織黨建應“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社會組織情況開展工作,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系,切實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
在實踐工作中,黨的分類指導突出體現在樞紐型社會組織和服務型社會組織兩種類型。其中,樞紐型社會組織以群團組織和支持型社會組織(比如社會組織孵化器、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等)為主,這類組織通常規模較大,主要以服務其他社會組織為目標;另一類是直接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這類社會組織以體制外社會組織為主,規模通常較小,主要面對弱勢群體。
黨建工作要針對這兩類社會組織采取差異化的策略,前者以有效聯絡和發展黨員為主,適合通過購買黨建指導員崗位的方式協助其開展黨建,減少組織的工作壓力;后者以服務群眾為主,適合通過購買黨建服務的方式促進組織黨員為人民服務,增加社會公眾對黨的認同感。
三、社會組織黨建要將黨的建設與業務活動融合
社會組織黨建關鍵在知行合一,除了學習黨規黨章之外,還要推動黨的建設與社會組織業務活動融合,做到以“知”促“行”、以“行”促“知”。黨的宗旨與社會組織的使命是一致的,都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就為黨建工作與社會組織的業務活動提供了融合的空間。但兩者也存在對象范圍的差別,黨服務的對象是廣泛意義上的人民,而社會組織服務的對象通常是社會弱勢群體,這客觀上要求通過不斷創新業務模式推動兩者融合。
一方面,社會組織自身要不斷發揮主觀能動性,在項目設計過程中納入黨建的內容,實現兩者的有機銜接;另一方面,黨組織在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建過程中,要鼓勵黨員積極進行工作創新,在所開展的公益慈善項目中亮出黨員身份,發揮社會組織中戰斗堡壘作用。
具體而言,可以在社會組織日常業務活動中開辟出專門的黨員主題活動,也可以將黨的民主議事機制應用于社會組織內部協商和群眾溝通過程。業務融合是黨社互動的最好形式,找到黨建與社會組織業務的“最大公約數”不僅有利于推動項目的順利落地執行,也可以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帶頭作用。
四、社會組織黨建要著眼于人才培養和能力建設
社會組織黨建要發揮黨員在社會組織中的領導作用,這要求提高黨員的能力素質,而人才也是組織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黨建對黨員的培養和提升實際上也提升了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水平。
社會組織黨建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著眼于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把促進人才的健康成長和充分發揮作用放在首要位置,既強調抓好教育、培養、引導人才的各項工作,又強調抓好使用、關心、激勵人才的各項工作。目前政府部門開展的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一般都是以項目為中心,黨組織要與政府購買服務形成互補,通過設置一些專門的人才項目,重點支持組織黨員的成長,從而打造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完整政策服務鏈條。
黨組織要抓緊培養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為人民群眾服務的社會組織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干,通過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特殊政策措施,源源不斷地推動社會組織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干脫穎而出。與此同時,黨組織可以利用龐大的宣傳力量優勢,推出對社會組織中優秀黨員和業務骨干的宣傳,樹立身邊典型,發揮榜樣力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可以在全社會形成助人為樂的慈善文化氛圍,客觀上也可以擴大社會組織在社會公眾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五、社會組織黨建要重視一把手作用
目前很多社會組織負責人不是黨員,對黨建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形成足夠的認識,黨建工作也很難推進并落到實處。很多地方派出的黨建指導員和黨建聯絡員,由于聯系社會組織的具體情況不一,也難以充分發揮作用。因此,必須牢固樹立“一把手抓黨建,黨建抓一把手”的意識,按照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要求將社會組織負責人選拔出來,給予社會組織開放黨員名額,吸引其入黨并予以重任,這是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致勝的關鍵。
對于在社會組織中擔任一把手,但黨關系在原單位的,要積極為社會組織成員轉入黨組織關系提供便利,并要求社會組織“一把手”參與社會組織黨支部活動。對于社會組織負責人已經是黨員的,支持其同時兼任黨支部書記,一崗雙責,發揮一把手示范帶動作用,與此同時,黨組織要向優秀社會組織“一把手”開放黨代表、人大代表的資格,為其提供政治參與的陽光通道,增加黨建對社會組織一把手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綜上所述,黨組織要以更大的耐心,更包容的胸懷和更創新的策略去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以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為目標,以實現黨建與業務活動互促互融為手段,才能著力破解社會組織黨建過程中組織體系不夠健全、組織覆蓋不夠全面、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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