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社工法規第五章收養關系的法規與政策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年中級社工法規第五章收養關系的法規與政策”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中級社工法規第五章收養關系的法規與政策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節 收養關系的法規與政策
一、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
二、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程序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
一、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依據---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收養----就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領養他人子女者為收養人,即養父母;
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收養的父母、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稱送養人;
被他人收養的人為被收養人。
(一)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不滿十四周歲的----
(1) 喪失父母的孤兒;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規定
3.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30周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的補充規定
第一、單身男性收養女性,年齡至少相差40歲。
第二、夫妻共同收養、共同送養
第三 只限收養一名
4.必須有成立收養關系的合意
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合意
征得10歲以上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須進行收養登記
自愿訂立收養協議
自愿辦理收養公證
1.登記機關---縣級民政部門
2.收養登記的程序----
申請---審查----登記
(三)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養的擬制效力
2、收養的解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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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年中級社工法規第五章收養關系的法規與政策”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中級社工法規第五章收養關系的法規與政策的具體內容如下:
二、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程序
1.條件: ①當事人同意
②就財產關系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2.程序: 申請-----審查-----登記
(二)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程序
1.解除的條件:
(1)收養人侵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
2.解除的程序:
訴訟程序:調解----判決
三、解除收養的法律后果
(一)收養解除的直接后果---人身關系
(1)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即擬制直系血親和擬制旁系血親關系消除。
(2)未成年養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即自然直系血親和自然旁系血親自行恢復。
(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恢復。
(二)收養解除的間接后果---財產關系
(1)經過一方扶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補償養父母收養期間對養子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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