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四章
更新時間:2014-02-19 1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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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條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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