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18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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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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