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五章:監督管理
更新時間:2013-04-03 1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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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五章:監督管理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三條營業部不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營業部負責人自行離職未履行本規定第九條有關程序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將營業部負責人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派出機構在對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營業部合規經營的情況,要求期貨公司增加合規檢查次數。
第三十七條派出機構對營業部采取限期整改、暫停業務、撤銷許可證等監管措施的,應當將采取監管措施的相關文件抄送期貨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營業部在上述事項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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