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六章:附則
更新時間:2013-04-02 1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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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六章:附則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基于期貨經紀業務向客戶提供咨詢、培訓等附屬服務的,應當遵守期貨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報刊、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媒體開展期貨行情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的,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及從業資格,遵守金融信息傳播相關規定,保護他人的知識產權;在開展期貨信息傳播活動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資格條件和監管要求等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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