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七章:附則
更新時間:2013-04-01 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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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七章:附則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條期貨公司會員號變更、會員分級結算關系變更、會員資格轉讓或者交易編碼申請權限受到期貨交易所限制時,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監控中心。
第四十一條對于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非結算會員,監控中心應當將其申請和注銷客戶交易編碼的結果及時通知其結算會員。第四十二條特殊單位客戶的實名制要求及核對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確保特殊單位客戶、分戶管理資產和期貨結算賬戶對應關系準確。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公司開戶環節實名制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7]2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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