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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七章:附則

更新時間:2013-03-22 10:36: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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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七章:附則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l3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67號)、《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細則》(證監期貨字[2003]110號)、《關于落實對涉嫌違法違規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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