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五章:罰則
更新時間:2013-03-19 1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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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五章:罰則
2013年期貨從業《法律法規》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進行處罰,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繳納或者拒不繳納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挪用、侵占、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有關失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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