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市場居間人問題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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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不妨借鑒美國經驗,明確我國期貨居間人的業務范圍為“介紹經紀”,不允許從事其他代理業務。同時,建議將來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明確期貨介紹經紀人的合法地位,推動我國期貨居間人向“介紹經紀人”轉變。
自20世紀90年代初起,伴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誕生,期貨居間人應運而生。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期貨居間人已經成為我國期貨市場中不可忽視的群體,同時也成為期貨公司重要的外部營銷力量。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對期貨居間人的監管仍處于真空或半真空狀態,由此引發的居間人誠信問題、道德風險、風險控制、傭金套利等問題屢見不鮮,期貨居間人也一度被認為是期貨市場的“毒瘤”。筆者認為,從期貨居間人的市場功能來看,它的存在現階段仍具有一定合理性,只要將其納入監管范圍,規范其居間行為,促使其向“期貨介紹經紀人”轉換,期貨居間人完全可以成為我國多元化期貨市場主體中的重要一員,并對推動期貨市場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期貨居間人存在的合理性
1.我國期貨居間人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淵源
期貨居間人是我國特有的稱謂,其前身為期貨經紀人。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外盤期貨盛行,當時許多期貨公司具有臺資或港資背景,它們引進了國外的期貨經紀人制度。早期的期貨經紀人是期貨公司員工,主要從事客戶招攬工作,接受公司統一管理,在公司場所辦公,領取一定的底薪,按業務量計算報酬。期貨市場特有的高風險性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技術背景,而普通投資者通常只具備資金條件。在我國期貨市場缺乏專業的CPO、CTA等管理服務型中介,而期貨公司又只能從事純粹的經紀業務(開發客戶及代理客戶執行交易指令)情形下,客戶往往求助于介紹其來做期貨的經紀人,并發展為要求經紀人作為代理人。經紀人根據授權程度不同代替客戶下單、交易,甚至享有資金調撥權,還可以與客戶協議獲利分成等“代理模式”。由此,期貨市場逐漸形成了一批與期貨公司若即若離、依靠公司返傭以及與客戶約定收益分成而生存的期貨居間人。
2.我國期貨居間人對期貨市場的積極作用
期貨居間人伴隨了我國期貨市場從起步、發展、整頓到復蘇的全過程,是連接期貨市場和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在期貨品種推廣、客戶開發、咨詢服務甚至代客理財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目前投資者對期貨品種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遠不如股票、債券、基金,期貨公司營業網點數量和覆蓋面也遠不及證券公司、銀行等機構,再加上監管部門對期貨公司營業網點的設立一直處于管控狀態,一般A類期貨公司一年最多也只能設立4家營業部,遠遠不能滿足期貨業務拓展需要。相比之下,居間人輻射面廣,有效彌補了期貨公司市場網絡和從業人員的不足。其次,期貨是高、精、尖、專的投資產品,各種技術分析和基本面分析也不是每一個投資者有能力做的。居間人與投資者密切聯系,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為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此外,我國龐大的居間人群體中不乏期貨操盤高手,他們也是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潛在人才儲備。
3.居間人是期貨公司重要的外部營銷力量
與證券、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我國的期貨公司相對弱小,難以承擔高昂且固定的人力運營成本。特別是近兩年來,期貨新品種不斷推出,市場創新步伐加快,期貨公司對從業人員的需求更加迫切。低成本的居間人營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期貨營銷人員的供需矛盾。同時,與期貨公司新招聘的員工相比,期貨居間人更具有人脈優勢,能夠帶來可觀的客戶資源。以某大型期貨公司為例,2011年期貨居間人開發客戶成交額占總成交額的20%,而其帶來的手續費凈收入占到公司手續費凈收入的30%,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期貨居間人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期貨居間人雖然在宣傳、拓展期貨市場以及緩解期貨公司營銷人員供需矛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未納入監管范圍,也誘發了各種問題,給期貨市場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
1.少數期貨居間人誘使客戶盲目進入期市
為期貨公司開發市場、介紹客戶是期貨居間人最基本的業務形態,而開發客戶數量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居間人的收入水平。在實踐中,部分居間人利用客戶對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的認識不足,夸大期貨市場的高收益性,對高風險只字不提,甚至夸大或虛構交易業績,為投資者描繪一幅美好的藍圖,誘騙客戶進入期貨市場。
2.期貨居間人是信息不對稱下的逆向選擇
與期貨居間人相比,投資者在期貨公司選擇上往往處于信息劣勢,大多數情況下聽信期貨居間人的介紹。期貨居間人往往同時服務于多家期貨公司,他們會根據返傭比例決定將期貨公司介紹給誰,從而使得部分高質量的期貨公司由于返傭比例較低而得不到客戶資源,客戶也得不到高質量的期貨公司服務,于是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期貨居間人甚至還利用期貨公司對他們的依賴,誘使期貨公司之間進行返傭競賽,借此提高返傭比例,削弱期貨公司盈利能力,使得期貨公司“增量不增收”,從而無力改善設施、儲備人才、提高服務水平,影響全行業整體發展。
3.部分期貨居間人代理行為不當損害客戶利益
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在完成介紹開戶業務后,往往還會進一步成為客戶的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部分期貨居間人很可能以自己利益最大化為前提,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以套利為名誘使客戶進行雙向交易,甚至是全權委托模式下的惡意炒單等,使期貨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引發各種糾紛,敗壞了期貨行業的聲譽,也嚇退了潛在的期貨投資者,阻礙了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
4.期貨居間人納稅不規范給期貨公司帶來稅務風險
目前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大部分以自然人形式存在,機構居間數量相對較少。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期貨公司對于自然人居間的返傭金額有代扣代繳義務。而在實踐中,這些期貨居間人往往要求期貨公司通過費用報銷、虛開發票等方式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不僅給期貨公司造成了稅務風險隱患,也導致了國家稅收的流失。
期貨居間人問題產生的原因
造成我國期貨居間人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經濟因素外,還涉及市場結構、法律、監管等多重因素。
1.期貨居間人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
1999年制定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2007年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都沒有對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引入期貨居間人概念,但并未對其法律地位、市場準入、行為規范、監管、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尷尬的法律地位是期貨居間人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
2.期貨居間人未被納入監管體系
我國尚未建立健全的期貨經紀人制度,無論是中國證監會,還是中國期貨業協會,都沒有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期貨公司由于自身對期貨居間人的依賴性,對其管理也比較松散,甚至對其不誠信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有這些使得期貨居間人處于沒有監管、沒有懲罰的灰色地帶。期貨居間人違規成本很低,其違規行為必然頻頻發生。
3.期貨業態結構過于單一
我國目前的期貨業態結構過于單一,只有期貨公司一種類型,缺乏像美國IB那樣的客戶開發中介,以及CPO、CTA那樣的管理服務型中介。由于期貨公司市場開發能力有限,再加上專業性期貨管理服務機構缺乏,投資者只能通過期貨居間人進行投資咨詢,委托居間人下單、交易甚至調撥資金,給其違規代理帶來了可能性。
4.相關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
在單純居間、無收益分成的收費模式下,期貨居間人的收入與手續費直接掛鉤,使得其在利益驅動下易做出違背客戶利益的行為,而手續費收入是期貨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加之對期貨居間人的高度依賴,期貨公司對其管理缺乏積極主動性,客觀上助長了期貨居間人違規代理的歪風。
對策及建議
1.借鑒美國IB制度,促使期貨居間人向介紹經紀人轉變
美國的IB(期貨介紹經紀人)功能類似于我國期貨居間人,但不能從事客戶代理業務。CFTC對IB的凈資本、從業資格、業務范圍、信息披露等都有嚴格的監管要求。此外,美國IB與期貨公司之間的收益分配機制明確,各自按照凈收入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IB在納稅方面要比我國居間人規范得多。截至2012年8月31日,美國擁有在NFA注冊的IB會員1284家,CPO會員1035家,CTA會員1041家,FCM會員104家,IB為FCM、CTA、CPO從事客戶開發工作,推動了美國期貨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監管部門不妨借鑒美國經驗,明確我國期貨居間人的業務范圍為“介紹經紀”,不允許從事其他代理業務。同時,建議將來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明確期貨介紹經紀人的合法地位,明確期貨公司和介紹經紀人、投資者和居間人介紹經紀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界定介紹經紀行為及介紹經紀人業務范圍等,推動我國期貨居間人向“介紹經紀人”轉變。
2.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使期貨介紹經紀人管理有法可依
監管部門應將期貨介紹經紀人納入監管范圍,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和地方證監局負責具體監管。建議加快制定期貨介紹經紀人法律法規,從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期貨公司三個層面制定具體政策,逐步推動我國期貨介紹經紀人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道路。第一,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我國期貨行業現狀,制定《期貨介紹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介紹經紀人的資格認定(必須具有從業資格)、注冊資本(機構介紹經紀人不低于500萬元)、業務范圍(只能從事介紹經紀業務,不能代理客戶交易)、信息披露責任、稅收制度(期貨公司和介紹經紀人按照各自的凈收入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經紀糾紛處理等,使我國期貨介紹經紀人管理有章可循;第二,由期貨業協會建立經紀人資格認證體系和培訓體系,提高介紹經紀人從業門檻,增加其專業性。同時,還可以制定《期貨介紹經紀人自律管理規則》,對介紹經紀人從業行為加以規范,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通過公示、計入誠信檔案、市場禁入等方式加以懲戒;第三,對期貨公司利用介紹經紀人開展業務的行為加以指導和規范,加強期貨公司介紹經紀業務的內部考核,強化期貨公司介紹經紀人業務的信息披露義務和風險提示制度,對期貨公司違反規定、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加以處罰等。
3.加快引入CTA、CPO制度,引導期貨居間代理行為合法化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獨立的CTA、CPO制度,現有的CTA業務只能依附于期貨公司進行運作。我國現有的期貨居間人普遍都存在著代理行為,他們從最初的咨詢服務發展到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最終發展成為私募期貨基金。由于缺乏CTA、CPO制度,我國居間人運作的期貨私募基金尚未被納入監管范圍,存在諸多風險隱患。這些期貨居間人(基金發起人)都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擁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可以為客戶創造財富,建議監管部門抓緊研究制定CTA、CPO制度,引導具有代理交易能力的期貨居間人向CTA、CPO轉型,通過資格認定、注冊登記、資金托管、信息披露等對其進行監管,逐步引導其代理行為合法化。
4.拓寬期貨公司業務范圍,減少對居間人的依賴
要增加期貨公司對期貨居間人管理的積極主動性,強化其一線監督職能,最根本的途徑就是拓寬期貨公司業務范圍,增加期貨公司收入來源,減少對期貨居間人的依賴。建議監管部門加快推出期貨公司風險管理業務、自營業務、“一對多”集合理財業務試點,拓展期貨公司新業務模式,增加其收入渠道。同時,鼓勵一批優質的期貨公司通過上市、并購做大做強,提升核心競爭力和資源整合能力,使期貨公司成為未來我國期貨中介機構的核心,發揮其對各類中介的一線監督作用,推動期貨市場各類中介的整體與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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