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指導之:競業準則
更新時間:2011-06-21 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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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準則:
第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共同維護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提高職業聲譽。
第二十條 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有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在職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例題:
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 )不正當競爭行為:
A、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B、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C、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有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D、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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