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指導: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1)


13、任職資格的核準機構:
(一) 中國證監會核準范圍
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二)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準范圍
第一,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核準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一般董事、監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第三,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本辦法第二十條
14、關于推薦人(申請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及經理層人員的推薦)的有關規定:
第一,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第二,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
15、任職資格的終止審查:
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第一,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第二,申請人依法解散;
第三,申請人撤回申請材料;
第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
第五,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第六,申請人被依法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七,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第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
16、任職資格時效:
期貨公司應當自有關人員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
1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首席風險官的任免報告:
(一) 任職報告
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任職決定文件;
第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第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
第四,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第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辦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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