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指導之:其他責任
更新時間:2011-04-29 1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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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除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同意外,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與現任職務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組織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自律、潔身自好:
(一)認真選擇期貨經營機構。
(二)謹慎選擇投資者。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執業過錯給期貨經營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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