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4)
更新時間:2011-04-12 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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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第五章 罰 則 $lesson$
15、罰則一:
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16、罰則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四)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
例題:
對于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應采取( )
A、責令改正
B、 給予警告
C、 單處或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D、在協會網站公示
答案:ABC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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