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3、期貨交易所設立:
①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本辦法第六條
②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本辦法第七條
4、期貨交易所職責: (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講義要點)
5、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和公告、備案事項:
(一)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事項:
① 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本辦法第十三條
②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本辦法第十四條
③期貨交易所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本辦法第十六條
④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的; 本辦法第十七條
⑤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本辦法第十八條
此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列行為也必須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批準: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③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④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⑤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⑥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由中國證監會公告事項:
①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本辦法第十五條
②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本辦法第十八條
例題: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A、10 B、15 C、20 D、30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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