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境外期貨業務的管理,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期貨業務是指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所上市標準化合約交易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境外期貨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期貨業務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從事境外期貨業務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并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未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有進出口權;
(三)進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現貨市場上買賣的商品確有在境外期貨市場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訊及信息服務設施;
(六)至少有3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1年以上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期貨監管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其中應包括專職的期貨風險管理人員;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境外期貨業務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應當向審核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貨業務申請報告;
(二)境外期貨業務申請表;
(三)境外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經歷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七)審核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進行審核,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向申請企業簽發批復通知。
通過審核的企業憑批復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更換營業執照。
企業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領取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企業憑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外期貨項下保證金帳戶和境內期貨外匯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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