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構造我國金融期貨法律體系二


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所十分重要的規章制度,它是規定交易所主要業務和交易方法的準則。從交易所角度看,制定業務規則是交易所的法定職能之一;從參與交易的其他市場主體看,業務規則是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因此,期貨交易法往往對交易所業務規則作出原則規定。如我國中國臺灣《期貨交易法》第15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于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交易制度;結算制度;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期貨商之管理;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緊急處理措施;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我國內地《期貨交易法》雖尚未頒行,但一直重視對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規范。根據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5條及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應當規定下列內容:(1)保證金制度;(2)每日結算制度;(3)漲跌停板制度;(4)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5)風險準備金制度;(6)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7)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8)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管理以及注銷等規則;(9)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10)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11)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12)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截至目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我國的三家期貨交易所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業務規則體系。如上海期貨交易所分別制定了自己的交易規則、交易細則、結算細則、交割細則、會員管理辦法、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違規處理辦法等。期貨交易所這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為金融期貨交易所制定和實施業務規則提供了直接經驗。當然,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作為交易所十分重要的規章制度,其內容直接影響交易所內公正價格的形成、期貨交易的良好秩序以及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因此必須經主管機關批準方可生效執行,其修改也必須報主管機關批準。
金融期貨交易所的合約設計與上市
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的核心和基礎。金融期貨交易指期貨交易當事人依法在金融期貨交易所通過買賣金融期貨合約的形式買賣金融期貨商品的行為,而金融期貨合約是指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和方法訂立的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時間交收根據標的物約定價格與當時實際價格之差計算出來的款項的協議。在此,金融期貨合約具有雙重身份和兩層含義:其一,期貨合約是金融期貨交易據以進行的當事人雙方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和方法所訂立的合同形式;其二,它又是金融期貨交易的形式上的對象,而其標的物是實質上的交易對象。
金融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依法按照特定的規則開發、設計并經國家監管部門批準或認可上市的供投資者買賣的一種標準化契約。開發和設計金融交易合約,是交易所基本職能之一。同時,金融交易合約是交易所的最主要資源,交易所根據市場需要,不斷開發設計新的合約,可以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參與交易,以便活躍市場,保持競爭優勢。
鑒于金融期貨合約的基礎性和重要性,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期貨立法都形成了一套金融期貨合約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一)金融期貨合約由交易所設計,須經由期貨監管部門審批。(二)內容標準化是金融期貨合約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識別合約是否是期貨契約的一個重要標志。金融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實質上就是指其交易條件如數量、品質、交收時間和地點等都是標準化和統一化的,唯一變量是價格,價格通過交易者在交易所的公開競價活動產生。(三)金融期貨合約具有協議性,對當事人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金融期貨合約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買賣合同,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履行,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金融期貨合約的履行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以“對沖”(off set)方式平倉,了結合約義務;二是最后交易日前未“對沖”平倉的合約,必須進行實物交割。以金融期貨交易為例,即指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和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對于外匯期貨,到期可以外匯進行實物交收;對于利率期貨和股價指數期貨,到期無法交收利率和指數,則以現金交收差價。
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自我監管
在世界范圍內,期貨交易所既是合約交易市場,又是自我管理機構,金融期貨交易所處于金融期貨交易的一線監管位置。一方面,交易所是被監管者,其本身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監管;另一方面,它又是監管者,即自律監管組織,其監管對象是在交易所從事交易的機構和個人,主要是其會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宏觀、中觀和微觀管理體系中,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整個期貨市場監管的核心內容,它對保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性競爭原則,對保持市場高效性質和流動性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在我國,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4條和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8條對期貨交易所的自我監管職能進行了明確界定,這應當成為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自我監管職能的基礎和核心。在美國,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甚至是其期貨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和核心。而且,交易所的自我監管必須有完善的制度保證,并要突出重點。例如,美國CME自我監管職能,概括而言,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會員資格的監管;對執行規則的監管;對市場交易的監管;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對清算會員的監督。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金融期貨交易所最基本的自我監管職能表現在以下方面:(一)審核批準會員資格,加強以資格審核、名額控制、資格轉讓為主要內容的會員管理;(二)監管管理各種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合約;(三)監督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四)依法公開披露市場價格信息,保證市場交易的公開性和平等競爭性,依法保護客戶權益;(五)以調解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會員與客戶、會員與會員之間在交易中出現的各種糾紛;(六)制定和實行保證金和儲備金制度,提供履約保證,擔保交易履行;七)依法行使準司法裁判權,處理交易會員的違法活動,維護交易公平及市場秩序安全。這些都是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建立和完善自我監管制度過程中應當予以參考和借鑒的國際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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