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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要求

更新時間:2022-04-25 12:48:0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1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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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考試,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及國家關于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要求

1、考試紀律

第十二條 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按照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考人員應當在規定考試時間內到達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應考人員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無誤,并通過現場采像后方可進入考場。應考人員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止時間等考試信息,以準考證所列內容為準。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外籍人員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應考人員在入場時除演算用筆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帶至座位。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手機、計算器及其他電子工具等。

第十五條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應考人員方可交卷離場。應考人員提交試卷后應當立即離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離場后不得再返回考場。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系統后,應當仔細核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身份證件號、考試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細閱讀應考人員須知。考試結束后,草稿紙應當統一上交,不得帶出考場。

2、防疫要求

(一)為保障考試人員的健康安全,凡參加此次考試的考生,考試當日須提供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報告時間為本人首科考前48小時內的陰性證明(紙質版報告原件或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等顯示的電子報告均可,復印件或截圖無效),否則將無法參加考試;請考生根據準考證所示的考試時間合理安排核酸檢測(確保考試前拿到檢測報告),以免影響考試。

(二)長沙、太原、西寧、南昌、福州、廈門、成都、徐州、大連考區的考生,若通信大數據行程卡中的城市帶有*號,將無法參加考試。

(三)石家莊及保定考區的考生,考試當日須提供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報告時間為本人首科考前7天內(考前48小時至7天內)以及首科考前48小時內的核酸陰性報告的兩次核酸陰性證明,且若通信大數據行程卡中的城市帶有*號,將無法參加考試。

(四)所有考生均應滿足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碼,并承諾考前14天內體溫不超過37.3度,無感冒、咳嗽等癥狀,無境外或境內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居住社區未有發生疫情、沒有與確診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來自中高風險地區的考生及黃、紅碼考生無法參加考試。

(五)考生進入考場需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出示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及體溫檢測。如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非綠碼或體溫超過37.3度,將無法參加考試。

(六)考試城市安排將隨疫情防控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如考區遇疫情突發狀況取消考試的,協會將向考生退還考試費,請廣大考生密切關注所報考城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及考試相關通知。

3、違紀處理

第十七條 應考人員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所列報名條件的,不得參加考試,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

第十八條 應考人員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工作人員提出批評警告。同場考試兩次受到批評警告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的;

(二)未按規定填寫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的;

(七)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九條 應考人員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自認定為考試作弊之日起兩年內不受理其考試報名申請: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二十條 應考人員的作弊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自認定為考試作弊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考試報名申請: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考試作弊行為。

第二十一條 協會、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應考人員實施了考試違紀行為,按照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處理;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該應考人員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的,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經照片比對發現現場采集的照片非本人的;

(四)在考試工作人員協助下獲得考試成績的;

(五)其他考試結束后發現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員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被取消期貨基礎知識或期貨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成績的應考人員,已獲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的,由協會注銷其合格證,已獲得期貨從業資格的,同時由協會注銷其資格。如該應考人員已獲得期貨投資分析考試合格證,由協會注銷其合格證,已獲得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同時由協會注銷其資格。被取消期貨投資分析科目考試成績的應考人員,已獲得期貨投資分析考試合格證的,由協會注銷其合格證,已獲得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同時由協會注銷其資格。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人員在資格考試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考試報名申請;已獲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期貨投資分析考試合格證的,由協會注銷其合格證,已獲得期貨從業資格或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同時由協會注銷其資格:

(一)代替應考人員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應考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協會發現其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之前,主動向協會承認的,協會可酌情減輕處罰。

第二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現場發現應考人員或其他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簽字確認,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將違紀違規情況報送協會。

第二十七條 協會通過其他方式發現應考人員或其他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由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應考人員或其他人員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并根據不同情形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協會應當告知當事人所受處分、情節和依據。當事人對所受處分有異議的,可自受到處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工作中存在以下違紀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協助應考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作弊的;

(二)對已發現的考試違紀行為不作處理的;

(三)對應考人員的身份信息不進行核實或驗證的;

(四)對考生應注意事項不提前說明、強調的;

(五)監考期間進行和監考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按要求遵守相關回避制度的;

(七)其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況。

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2022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公告(1號)》,2022年第一次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為5月9日-5月15日,目前距離本次考試報名還有很長一段時間,如有變化,小編建議考生可提前填寫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屆時我們會及時提醒2022年5月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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