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貨從業資格備考知識點:什么是標準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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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二十章倉儲合同”規定了倉單的有關內容。其中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儲存場所;
儲存期間;
倉儲費;
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在期貨市場中,標準倉單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后生效,方可用于交割。
標準倉單是表示一定數量貨物交付或返還請求權的文書,屬于物權憑證,也是記名的物權證券。標準倉單上所載明的權利與標準倉單是不可分離的。首先,持有標準倉單,就表示持有倉單上注明的一定數量或品質的物品。其次,標準倉單可以背書轉讓。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將倉單上所載明的物品的所有權轉移于他人。交付倉單,即表示交付了倉單上注明的物品。最后,由于標準倉單的物權屬性,它還可以在期貨交易中進行質押。因此,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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