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19: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更新時間:2019-08-16 09: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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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第九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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