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發布實施做市商管理辦法


12月27日,大商所發布并實施《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原《大連商品交易所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下稱原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將現有期貨交易商和期權做市商統稱為“做市商”,并進行統一管理,這將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做市交易行為,推動做市商更好的發揮活躍做市合約、增進做市合約流動性的功能。
據了解,原辦法由大商所2017年3月7日發布實施,對期權做市商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做市交易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為豆粕期權上市后促進期權做市商全面參與報價、提高市場效率、增加市場的深度與廣度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保障了豆粕期權的平穩運行。2017年12月1日,大商所在豆粕、玉米和鐵礦石品種3、7、11月份合約上試點引入期貨交易商,通過持續雙邊報價的方式提升合約市場流動性。一年來,期貨交易商發揮出活躍非主力合約的功能,相關品種合約價差明顯縮小、訂單深度增加,交易規模擴大,便利了實體企業和投資機構深度參與期貨交易,提升了期貨工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大商所相關負責人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期貨交易商和期權做市商均是通過雙邊報價為合約提供流動性,在基本監管原則和業務框架上大體一致。隨著期貨交易商雙邊報價功能的發揮,已經具備上升至制度層面、長期執行的條件??紤]到原辦法作為對期權做市商管理的基本辦法有效引導和規范了期權做市商行為,此次大商所發布實施的做市商管理辦法,以原辦法為基礎,適當增加對期貨交易商的管理內容,以匹配對現有期貨交易商和期權做市商主體統一管理的要求。辦法保留了原辦法的章節結構,主要從資格管理、做市交易、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對期權做市商的管理內容基本不變,不影響現有期權做市業務的開展,而對期貨交易商來說,則有了管理制度依據,由之前協議層面上升為辦法層面,由此賦予試點參與主體正式的期貨做市商地位,這將有利于增強期貨做市商管理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對于規范做市行為、引導做市商提升做市水平、提高做市積極性、提升做市商隊伍的整體競爭力以及增強期貨、期權合約的市場流動性都具有重要意義。
市場投資者普遍肯定大商所現有期貨交易商業務對活躍非主力合約的效果。有投資者表示,近月合約活躍有助于提高套保精準度,同時降低企業面臨的基差風險。目前,已有部分產業客戶開始在近月合約開展套保交易。記者了解到,大商所正在積極研究期貨做市商業務向豆二等更多期貨品種推廣的方案,以進一步發揮期貨做市商功能,促進合約連續活躍。同時還將組織開展市場培訓工作,適時鼓勵并引導更多投資者參與到近月合約交易中來,進一步提升近月合約流動性,更好發揮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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