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近期,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我會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整治市場亂象,依法查辦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對多家涉案的會計師事務所采取了立案稽查措施。根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的情形下,我會將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審查相關申請材料的決定。近來,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向我會咨詢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如何適用上述條款中“同類業務”的有關規定。
對此,我會予以高度重視,并組織力量做了認真研究。結合前期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考慮,證監會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3號》,統一《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同類業務”的理解與適用:一是證券服務機構在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調整范圍,不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同類業務”的有關規定。二是證券服務機構在各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按照同類業務處理,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同類業務”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需要強調的是,根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即使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屬于同類業務,但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我會也將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下一步,我會將繼續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執法原則,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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