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劉曉東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劉曉東、楊威、李儒柏責令改正,對劉曉東處以70萬元罰款,對楊威處以20萬元罰款,對李儒柏處以10萬元罰款;上海證監局依法對證券從業人員鐘佳順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鐘佳順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3萬元,并處以10萬元罰款;深圳證監局依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謝敏違法買賣股票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謝敏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約13.6萬元,并處以30萬元罰款;安徽證監局依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獨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股票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對獨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獨軼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為處以6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網站)
上述案件中的私募基金“老鼠倉”案,系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得基金)實際控制人劉曉東、投資經理楊威、交易員李儒柏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并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3條第1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第23條第(5)項規定,我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3條第1款實施行政處罰。近年來,隨著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私募“老鼠倉”案件數量逐步上升。私募基金“老鼠倉”行為違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且與公募基金相比隱蔽性更強,如何有效打擊、遏制該類違法行為,是證監會執法關注的重點。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監管規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既適用于公募基金,也適用于私募基金。同時,我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一條授權出臺的《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第四十條特別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處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罰則既適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我會將繼續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原則,無論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的“老鼠倉”違法行為,一律按照上述規定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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