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中國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


為規范港股通下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中國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中國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隨著內地與中國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內地投資者對港股通標的相關證券研究報告和投資顧問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中國香港機構在港股通標的分析師數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優勢,可以與內地證券研究機構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時,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需要熟悉中國香港股票市場的投資顧問團隊為其提供專業投資意見,提升基金產品管理水平;中國香港機構也希望擴展客戶資源,積極參與內地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為此,我會起草了《暫行規定》,旨在進一步深化兩地證券基金行業互利合作,更好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需求。
2018年4月20日,我會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5月21日,共收到意見建議31份(其中,證券公司12份,基金公司12份,投資咨詢機構1份,其他機構和個人6份),合計57條。從反饋意見情況看,各方均認為《暫行規定》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合理,可操作性較強,將對深化內地與中國香港證券基金行業互利合作發揮積極作用。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經認真梳理研究,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對《暫行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暫行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業務模式。允許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將中國香港機構發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托中國香港機構,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關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二是參與機構資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業務牌照和從業經驗等方面明確參與機構的資質,相應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三是監管機制。內地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我會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中國香港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我會與中國香港證監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我會將會同相關派出機構、行業協會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依照《暫行規定》使用中國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更好地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需求,促進內地與中國香港資本市場互利合作與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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