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四章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四章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范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并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并于月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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