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規》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期貨法律法規》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四條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
第五條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六條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
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后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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