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教材勘誤


【摘要】期貨法律法規匯編(教材勘誤),根據中期協2018年2月6日發布文件修定。本文只列出修改之后的內容,考生在備考中需注意修改的內容。更多2018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考相關政策法規請關注環球網校期貨從業資格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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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匯編(教材勘誤),根據中期協2018年.2.6號發布文件修定。本文只列出修改之后的內容,考生在備考中需注意修改的內容。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條件。期貨公司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貨從業資格證明、任職資格證明;
(五)期貨公司原《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業務需要,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二)近 2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關于客戶資產處理情況,變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設施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說明;
(五)變更后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合格證明;
(六)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七)期貨公司原《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擬遷出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分公司等境內分支機構,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設立登記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
(二)申請日前 3 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 1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具有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方案;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五)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名冊及期貨從業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合格證明;
(七)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終止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公司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情況的說明;
(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的公告證明;
(五)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應當自公司決議生效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一)申請日前 6 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二)近 2 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備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隔離風險;
(四)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章程;
(三)境外有關監管部門核準文件;
(四)擬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新: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變更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注冊資本或股權的,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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