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數字記憶總結
更新時間:2018-02-05 08: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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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數字規定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__80%__,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7)
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__80%__。(26)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__80%__。(32)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_80%__(34)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__60%__。(32)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__60%__。(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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