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產品(服務)分級


【摘要】環球網校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政策法規發布《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產品(服務)分級》,為廣大考生帶來期貨行業政策法規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2018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考相關政策法規請關注環球網校期貨從業資格頻道。
第三章 產品(服務)分級
第十八條 協會負責制定期貨行業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如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協會應根據情況及時更新名錄。
第十九條 期貨行業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由低到高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級。
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協會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高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經營機構自主確定,但應當至少包含本指引規定的R5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綜合考慮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服務過往業績等因素,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審慎評估、劃分風險等級。
經營機構應當制作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評估表,根據產品或服務的評估因素與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對應關系。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有準入條件要求的,經營機構應當加強要件審核,審慎向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確認受托機構具備銷售相關產品的資格及落實適當性義務要求的人員、內控制度、技術設備等能力。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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