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錯誤點
更新時間:2018-01-08 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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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為方便廣大考生備考2018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環球網校期貨頻道小編整理發布《期貨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錯誤點》,希望能給各位提供幫助。更多2018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考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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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錯誤點
1. 銀行——存管銀行;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國務院——國務院監管機構
2. 期貨交易所公布“平均價” ×
3. 期交所不需要編制、發布“日報表”。(要周、月、年)
4. 實物糾紛,“交易所”所在地為履約地。
5. 總經理應由董事擔任。
6. 設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記載“薪酬”。
8. “交易擔保金”——分級結算,全員結算只有風險準備金。分級結算設獨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工作人員及配偶
10. 首席風險官——公正×——獨立√
11. 申請結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情況表
12. 非結算會員手續費:保證金賬戶扣除,不是自有資金。
13. 保證金未足額增加,“調減凈資本”。
14. 風險監管指標:結算準備金(可用)/保證金(被占用)×
15. 期貨公司預計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16. 違反《從業執業行為》,“訓誡”“訓誡信”
17. 期貨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執業聲譽 “勤勉盡責”——專業技能
18. 申請交易編碼,“前一日”保證金≥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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