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障基金的使用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障基金的使用”的新聞,為考生發布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障基金的使用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后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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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后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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