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資料《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資料《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資料《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第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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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資料《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資料《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六條 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第七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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