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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申請基本流程
1勞動者的工傷索賠,需要首先確認勞動關系。
2確認勞動關系后,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病情穩定后,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憑鑒定結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賠償事項有爭議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訴到法院。
二、遇爭議怎么辦?
確認勞動關系階段
無勞動合同,又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進行判決。
工傷認定階段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階段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仲裁
工傷職工在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之后,就可以確定工傷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了,進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待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賠償事項有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做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的,經過仲裁委員會批準,仲裁期限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法院起訴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仲裁不服或仲裁機構超過期限沒有做出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后,應該在6個月之內做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執行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同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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