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無限長好嗎?
【答復】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上述期限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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