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職工故意拖延或拒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答復】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簽勞動合同,其事后主張二倍工資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但用人單位必須保留勞動者故意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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