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一家服務行業M公司的大堂經理,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5000元,加上各種獎勵,我每個月實際可以拿到6000元。2012年由于張某懷孕生子,孕期和產期都依法休假。休假期間,酒店只發給張某1500元工資,高于深圳2012年的最低工資標準。請結合本案例分析,M公司的做法對嗎?張某的工資如何發放呢?
知識點: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它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M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張某在孕期和產期的工資,應按張某前12個月的月實際工資平均額度予以發給,起碼不應低于合同約定的月工資5000元。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合同。另外,根據《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是這樣計算的: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工資(不含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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