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適應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對2002年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進行修訂,形成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公眾可登陸衛生部網站,進入“征求意見”點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ywsc2012@163.com
3.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衛生部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局職業衛生處,郵編10004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3年2月18日。
附件: 1.《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doc
2.《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調整情況說明.doc
2013年1月18日
附件1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云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調整分類及名稱
2.棉塵病調整分類
3.哮喘調整分類及名稱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新增
5.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
6.硬金屬肺病(鎢、鈦、鈷等)新增
二、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調整名稱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新增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它職業性皮膚病
三、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新增
五、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鈾及其化合物中毒調整名稱
12.砷化氫中毒
13.氯氣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氣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氫中毒
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3.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調整名稱
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鉛中毒
26.有機錫中毒
27.羰基鎳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鈉)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機磷中毒調整名稱
51.氨基甲酸酯類中毒調整名稱
52.溴甲烷中毒
53.擬除蟲菊酯類中毒調整名稱
54.銦及其化合物中毒新增
55.溴丙烷中毒新增
56.碘甲烷中毒新增
57.氯乙酸中毒新增
58.環氧乙烷中毒新增
59.上述條目中未提及的化學因素所致中毒,所發生的中毒與接觸的職業有害因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根據相關職業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中毒調整范圍及名稱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灼傷新增
7.凍傷新增
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內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新增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調整范圍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復合傷
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它放射性損傷
八、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氏桿菌病
4.醫護人員因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新增
九、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調整名稱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調整名稱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調整名稱
8.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調整名稱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新增
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新增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新增
12.雙氯甲醚所致肺癌新增
十、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井下作業所致肘、膝滑囊炎調整分類及名稱
附件2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調整情況說明
一、調整背景
根據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4月18日,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108號)。《職業病目錄》對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預防控制職業病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適應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形勢和特點,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研究決定對2002年公布的《職業病目錄》進行調整。
二、調整過程
2012年1月,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正式啟動《職業病目錄》調整工作。為做好此項工作,四部門專門成立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工作組和技術組,建立了工作機制,明確《目錄》調整原則和職業病遴選原則。
根據工作安排,技術組在開展《目錄》調整問卷調查、現狀分析以及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組織和20多個國家、地區的職業病名單基礎上,多次召開職業衛生、職業醫學、臨床醫學、衛生毒理、勞動保護、社會保障、法學等相關專業老師參加的討論會,提出了擬新增或刪除的職業病名單及依據。工作組和技術組多次召開會議討論調整具體內容,并聽取相關部門和老師意見,形成了《目錄(修訂草稿)》,經《目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形成了《目錄(征求意見稿)》。
三、總體思路
(一)《目錄》調整的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宗旨。
2.結合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突出重點。
3.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承受能力。
4.保持目錄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錄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
6.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聽取各地、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意見。
(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
1.有明確的因果關系或劑量反應關系。
2.對疾病有可靠的醫學認定方法。
3.能夠明確界定職業人群和非職業人群。
4.該病患者大多數為職業人群,即存在特異性。
5.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
四、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職業病分類調整
調整后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大類,其中3類分類名稱做了調整。一是既考慮塵肺病在我國職業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慮呼吸系統疾病的完整性,將原塵肺改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是考慮分類體系的一致性,將原職業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分別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和職業性傳染病。
(二)具體病種調整
根據《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調整后的《目錄》包括130種職業病(含4項開放性條款)。其中新增職業病17種,刪除職業病1種,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整合,另外有16種病種名稱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分類中,一是增加3種職業?。悍謩e是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屬肺病(如鎢、鈦、鈷等);二是將塵肺修改為塵肺病。
2. 職業性皮膚病分類中,一是增加1種職業?。喊装?二是將光敏性皮炎修改為光接觸性皮炎。
3.職業性眼病分類未作調整。
4.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類中,增加1種職業?。罕鹈@。
5.職業性化學中毒分類中,一是增加5種職業病:分別是氯乙烯中毒、環氧乙烷中毒、銦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將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有機磷農藥中毒、鈾中毒和工業性氟病分別修改為氨基甲酸酯類中毒、擬除蟲菊酯類中毒、有機磷中毒、鈾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三是將“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和“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兩個開放性條款進行整合,修改為“上述條目中未提及的化學因素所致中毒,所發生的中毒與接觸的職業有害因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根據相關職業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中毒”;四是刪除1種職業病:殺蟲脒中毒(殺蟲脒已經禁止生產使用)。
6.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分類中,增加2種職業病:分別是凍傷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和視網膜)灼傷。
7.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分類中,擴大放射性腫瘤范圍,將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腫瘤范圍。
8.職業性傳染病分類中,增加1種職業病:醫護人員因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
9.職業性腫瘤分類中,一是增加4種職業?。悍謩e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雙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將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修改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將砷所致肺癌修改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將焦爐工人肺癌和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分別修改為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10.其他職業病分類中,將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為井下作業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目錄(征求意見稿)》調整后分類和病種名稱變化見附表1、2。
其他可能與職業暴露相關疾病,四部門將根據《目錄》調整原則和職業病遴選原則做進一步研究,符合條件的,通過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列入《目錄》。
附表1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新增加的職業病名單
|
調整后分類 |
疾病 |
|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
|
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
|
硬金屬肺病(鎢、鈦、鈷等) | |
|
職業性皮膚病 |
白斑 |
|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爆震聾 |
|
職業性化學中毒 |
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
|
溴丙烷中毒 | |
|
碘甲烷中毒 | |
|
氯乙酸中毒 | |
|
環氧乙烷中毒 | |
|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灼傷 |
|
凍傷 | |
|
職業性傳染病 |
醫護人員因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 |
|
職業性腫瘤 |
毛沸石所致肺癌、間皮瘤 |
|
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 |
|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
|
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
附表2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調整的職業病名稱
|
調整后分類 |
調整前疾病名稱 |
調整后疾病名稱 |
|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塵肺 |
塵肺病 |
|
職業性哮喘 |
哮喘 | |
|
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
過敏性肺炎 | |
|
職業性皮膚病 |
光敏性皮炎 |
光接觸性皮炎 |
|
職業性化學中毒 |
工業性氟病 |
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
|
鈾中毒 |
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 |
|
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
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 |
|
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
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 |
|
有機磷農藥中毒 |
有機磷中毒 | |
|
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
上述條目中未提及的化學因素所致中毒,條件是符合職業病定義,所患中毒與所接觸的職業有害因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 | |
|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
放射性腫瘤 |
放射性腫瘤(新增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
|
職業性腫瘤 |
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
|
砷所致肺癌 |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 |
|
焦爐工人肺癌 |
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 |
|
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
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 |
|
其他職業病 |
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
井下作業所致肘、膝滑囊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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