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解讀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解讀
一、起草背景
醫師資格考試制度是《執業醫師法》確定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我國醫師準入的主要方式。醫師資格考試涉及數十萬考生,考試準入質量關系到醫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關系到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與實施,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原衛生部于1999年制訂并以部長令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其中用專門一章對醫師資格考試中主要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定。為細化違紀違規行為,并使處罰做到準確、規范、有序、可操作,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于1999年制訂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但是,由于時代和認識所限,致使所列違紀違規行為情形不足,處罰力度不夠,且認定、處理程序等方面還欠規范,其中,處罰手段僅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和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等。所以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于2005年對《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其中增加了取消當年考試成績,并2年禁考的規定。隨著科學技術的提高和考試形勢的發展變化,一些新的違紀違規行為陸續出現。為震懾違紀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原衛生部于2008年印發了《衛生部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通知》,將終身禁考明確寫入,作為處理手段之一。之后,又于2009年7月,印發了《衛生部關于明確〈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參與有組織作弊情形的通知》。但仍缺乏認定程序、處理程序等具體規定。
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從1999年實施至今已15年,報考人數已從20多萬增至86萬。由于醫師資格考試考生隊伍龐大,同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呈現出作弊市場需求大、作弊手段日益先進、作弊活動日益猖獗等社會現象,考試違紀違規情況極為突出,考試環境十分嚴峻,亟需出臺相關規定予以規范。國家衛生計生委組建以來,高度重視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工作,在原衛生部起草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草案)》的基礎上,對草案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過罰相當、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考生權益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嚴厲打擊、分層分類處理、提高可操作性及前瞻性的指導思想,本著從考試源頭到末端,進行系統性預防、著重加強源頭性預防的宗旨。在《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基礎上,整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起草了《規定》。《規定》共分為5章28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制訂《規定》的目的意義、適用范圍、認定處理的原則及實施主體。
(二)對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進行了規定。將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分為4類,并根據違紀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別作出“當次該單元(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當次考試成績無效”、“ 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并給予警告,兩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以及“當次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同時,對考試后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以及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參加有組織作弊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進行了規定。此章節違紀違規行為的情節參照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114號)》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的規定。
(三)對考試工作人員以及考點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進行了規定,《規定》中“考試工作人員”涵蓋了從試題命制至成績發布期間所有參與醫師資格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做到了按系統從源頭規范的要求。同時,針對考點組織管理不力,造成考場混亂、違紀違規現象嚴重等情形的,《規定》中做出了取消考點承辦考試資格的規定。
(四)對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程序進行了規定。規定認定和處理程序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進行,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告知以及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進行了規定,并對不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權限進行了劃定。
(五)對本規定中的術語、解釋、雷同率管理以及本規定施行時間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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